张某是一家服装公司的员工,在公司产品销售专柜所在的商场从事销售工作,接受商场的管理。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约定月薪1560元。2009年7月,张某以服装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6月双倍工资15805元,双方在如何计算双倍工资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原来,虽然双方约定了工资,但从2008年2月到2008年6月,加上销售提成,张某的实际工资是15805元。因此,张某要求以实际收入为基数计算双倍工资。不过,服装公司认为,张某是该公司的临时非正式员工。因此,不应该给他双倍的工资。即使你付双倍的工资,你也应该按照约定的工资付双倍的工资,不包括销售佣金和社会保险费。最后,仲裁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双倍工资?销售佣金和保险费是否包括在双倍工资中?对于本案争议的第一焦点,笔者认为,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用工的依据。在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上,对于任何企业和劳动者来说,建立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都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具有同一性特征的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劳动用工不再区分身份关系,不再区分临时工和正式工,这就叫劳动合同用工,企业应该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此,服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有义务依法支付张某双倍工资。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销售提成等收入应纳入双倍工资补偿基数,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虽然《规定》没有明确将提成纳入工资范围,但从提成的激励特征来看,应属于工资奖金范畴,应认定为张某工资总额的一部分,计入张某的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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