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否则未提出的诉讼请求将不予审理或者得不到支持。诉讼请求应当适当,不应随意扩大范围,否则扩大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并负担相应诉讼费用。
2、仲裁机构在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和双方主体资格时发现问题,将提醒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坚持立案的,出现前述问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仲裁机构受理申请时只负责形式审查,如果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发现仲裁协议的效力或双方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3、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当在仲裁机构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逾期可能不被受理。
4、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应在诉讼时效内。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特殊的为1年)。申请仲裁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请求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事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仲裁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5、授权他人代理仲裁的,授权委托书中要特别注明代理人权限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等事项的等。未注明上述权限的,代理人就此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按仲裁规则规定预交仲裁费,申请人不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仲裁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仲裁费用的,仲裁机构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7、当事人为防止因对方行为(如转移财产等)或因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的情形,可以在申请仲裁时请法院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方式)。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并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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