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待岗的问题的规定;但是待岗不同于解除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式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待岗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属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员工无法正常工作而待岗。待岗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并非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决定的经营措施,其施行有着严格的条件。
一是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并且达到了停工停产的严重程度,从而无法继续提供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及其严重程度负有举证责任;
二是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者实际未提供劳动,劳动者未提供实际劳动都不是劳动者本人造成的,而是企业经营困难这种客观情况造成的。
因此,单位提出待岗的,关于职工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待岗期间需要进行考勤吗
由于待岗期间,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员工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对于待岗期间的考勤问题,如在企业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应从其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应以单位书面告知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为准。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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