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申请工伤鉴定后要求公司赔偿,不料公司认为其伤尚未治愈,所作鉴定为时过早,并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在南京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2005年秋,他在搬运玻璃时,不慎右手腕被玻璃划伤,确诊为右前臂切割伤伴神经血管肌腱损伤。当年12月15日,经六合区劳动鉴定委员鉴定,张某被定为六级伤残。张某据此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但公司认为根据2006年4月21日武警江苏总队南京医院的诊断,张某的伤还需二次手术,这说明伤没有痊愈,现在就做工伤鉴定为时过早,对公司有失公平。
六合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6年10月10日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为张某重新鉴定,结果认为在一般医疗条件下,类似张某这样的损伤虽可考虑二次性肌腱松懈术,但手术效果不能确定,故支持原六级伤残的鉴定。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合计1554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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