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十天被辞退是否有经济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如果是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案例:劳动者试用期辞职应该赔偿培训费吗?(全文)
【问题提示】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意剥夺。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故电子公司要求肖贵祥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最后裁决对电子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试用期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设立试用期的,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权利。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且无须承担支付培训费、违约金的责任,故双方的服务期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中责任承担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此电子公司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最后法院依据《劳动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任何理由,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劳动法》用这种权利义务设置上的倾斜来保障司法上和实践中的平等。《劳动合同法》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和同。肖贵祥是在试用期之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肖贵祥享有即时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他也确实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因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不容剥夺的,故电子公司以肖贵祥不支付培训费为由不批准其辞职是不合理的,缺乏法律支持。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肖贵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任何培训费用和违约金,故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法院都没有支持电子公司的要求。
用人单位主张培训费至少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用人单位确实为劳动者进行了出资培训,发生了培训费用,且必须是有出资凭证。(2)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事实上,只在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会存在支付培训费用的问题,而其他情况下比如劳动合同终止等,都不会产生培训费用的问题。最后劳动者提出解除,当且仅当劳动者在试用期过后提出的解除才会产生承担培训费用的问题。故前述两个条件仅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培训费用的基本条件。
【律师提示】
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过程,劳动者很有可能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不符合自己的意愿,这时劳动者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培训费用,但必须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2条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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