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正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劳务派遣工能否当职工代表,是此次立法中引起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悉,草案明确职工代表的资格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再突出以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界定标准。
劳务派遣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有益的用工形式,但是目前劳务派遣工的民主参与权往往被漠视。他们普遍反映,在决定涉及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基本上不征求他们的意见,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充分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也没有派遣员工的代表参加。由于在企业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中缺位,派遣员工往往缺乏正常、有序的诉求表达渠道。
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由于相关实施细则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目前许多用人单位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甚至还超过了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务派遣工不能当职工代表,《草案》中职代会中代表构成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的规定就难以落到实处。
《劳动合同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既然劳务派遣工可以在用工单位参加工会,为何不能当职工代表呢?
我们必须转变劳务派遣工不是企业员工的观念。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工的共有雇主,劳务派遣工既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也是用工单位的职工,他们的劳动场所及劳动力价值的实现都是在用工单位而非劳务派遣公司,他们理应获得与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同等民主权利,这也是实现同工同酬基本保证。
在当前部分群体利益受损、劳资矛盾较为突出的形势下,在国家及地方立法中,一定要有相应的制度性安排保障这些群体的利益和民主权利。打破身份界限,从劳务派遣工中直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这应成为建立健全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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