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北京某物业公司的员工,于2010年入职物业公司任工程部经理,月薪5000元。双方签订有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去年3月的一天,张某下班途中突然遭到袭击,被人泼了一身粪水。后张某患上呼吸道感染、腹泻和过敏性皮炎,并有左膝软组织损伤和膝关节滑膜炎。由此,张某便开始在家休病假。
对于受到袭击请假一事,张某称,公司的领导和项目部经理都知情。张某说,最初他被人泼粪水袭击后,曾经口头跟公司的领导请假。后来,张某一直没有到单位上班,直到发现工资被停发,他才知道原来公司以其旷工为由作出了除名的决定。张某此前已经将自己的病假条和诊断证明等复印件寄到了公司,原以为自己在休病假,没想到竟然已被公司除名了。
随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解约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补缴相应社会保险。仲裁裁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张某病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裁决,上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单位与张某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服从法院判决,同意跟张某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双方之间的纠纷并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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