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前台行政的吴小姐,有了身孕却被单位指认学历造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予以解聘。日前,静安法院判决公司恢复与吴小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现年26岁的吴小姐曾在上海某学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业余学习,毕业后与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前台行政,试用期为6个月。吴小姐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学历与简历叙述的行政管理专业大专毕业生不符,且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遂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此事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恢复与吴小姐的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因由女职工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女职工构成严重违纪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认为吴小姐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吴小姐确实毕业于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她在网络上填写信息时因模块设置所限,无法填写该专业的名称,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公司直至判决前,始终没有提供吴小姐试用期内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公司在吴小姐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在无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吴小姐的劳动关系,直至上述三期消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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