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仲裁限制
时间:2023-07-01 17:33:21 4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请求救济或者同意另一方履行义务中断。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当事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不能申请仲裁的,以不可抗拒的理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中止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期限自撤销诉讼时效的理由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劳动报酬拖欠争议的,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双倍工资的双重支付部分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不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报酬。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附加部分是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争议一般仲裁时效。

最高院关于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规定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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