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贺供职的单位是一家科技公司,主营业务是为电视台音像资料部提供编目服务。基于这种业务性质,该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小贺与公司在2009、2010、201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不足1年,且合同约定当公司生产任务不足以使其工作的,公司须以最低工资为标准向其支付生活费。双方于去年7月解除合同。小贺认为,她在该公司工作3年多,从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公司没有安排她休假的情况下,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公司认为,小贺在本单位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双方各持己见,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贺向仲裁机构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00多元。仲裁委没有支持小贺的请求。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贺在工作期间存在待岗状态,由于在待岗期间小贺无需为公司提供劳动,但享受了最低工资,故其要求公司支付这3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依据。小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那么,在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劳动者还能否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呢?
要解决这一疑问,首先要弄清楚带薪年休假的本质,或者说是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实质要件。通俗地讲,休息权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之后,依法享有的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它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假期具有相同性质,为的是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在企业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仍然享有带薪年休假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二是劳动者是否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一般来讲,待岗是指劳动者等待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状态,在待岗期间,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等同于休息休假期间的状况。在这种情形下,待岗是否等同于带薪年休假需要考虑另一个因素,即是否带薪。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短期待岗,并依法全额向其支付工资,即符合带薪年休假的两个实质要件,单位可以不再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年假,劳动者也不能因此主张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针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待岗,却不向其支付任何报酬或只支付最低生活费的情形。法官认为,这种待岗状态不符合带薪年休假的要求,劳动者以未休年休假要求支付300%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应当支持。但是,用人单位长期安排劳动者待岗,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这种长期待岗导致劳动者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时,职工也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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