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于加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各地的规定中普通存在的情形是下列这一类特殊的值班不认定为是加班,以北京的地方性规定为例,进行说明。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同时,在北京市的劳动争议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的,法院确实也不会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也就是说,要提醒劳动者注意,如有上述情形出现的,这种值班即使是在正常的工作之外,也不能认定为加班,无法向单位主张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员工工作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怎么办
《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知,虽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但《劳动法》并无规定,如果“妇女节”企业不对女职工放假,则应支付女职工加班工资。妇女节,企业应尽可能安排女职工休息或参加节日活动。企业安排女职工休息或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如果企业实在不能安排女职工休息,需要女职工照常工作的,企业只需按正常上班支付女职工工资,而无须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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