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部门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未满六个月,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项规定:本条规定月薪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月薪高于使用者所在直辖市,设立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员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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