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扣除工资和拖欠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每月以货币支付工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欠p>劳动部下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文件还规定了工资支付时间:“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实行周、日、时工资制的,可以周、日、时工资。
对规章概念的解释:“货币形式”:不包括实物、证券和其他形式的发行
“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按月发放。支付时间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月支付时间的,不按月支付扣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者不支付全部工资无故违约: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让我们看看薪酬的现实。目前,用人单位一般在劳动者提供劳务后的下月支付上月工资,即先上班后领工资。工资发放的具体日期因用人单位而异,有的在前十天,有的在中午,有的甚至在后十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但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工资支付日期的,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上月工资,即使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务的次月最后一天支付,也不违法。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或决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或者在规定日期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属于拖欠工资,违反了上述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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