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后的刘某,在一家照明公司找到一份行政助理工作。照明公司只与刘某在公司规章上签字,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5个月后,刘某离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支付刘某5个月的双倍工资。
案件回顾
2010年7月,刘某大学毕业。三个月后,她在一家照明公司找到一份行政助理的工作。第一天上班,刘某以为公司会与自己签劳动合同,但领导说只有过了试用期才能签劳动合同。
尽管在试用期内没签劳动合同,刘某仍表现得很积极,很多工作她都抢着去做。一个月后,领导对刘某的表现比较满意,决定聘用她为正式员工。
可到了转正那天,公司依旧没有与刘某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而是给了她一份公司规章,让她在上面签名。负责人事的同事说,规章就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里面写明了她的底薪和离职条件。
细心的刘某看了上面的内容,发现有一些条款很不合理,例如员工需要无条件配合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可以无条件辞退员工等。刘某希望公司删除这些不合理的条款之后,自己再签名。可同事说,每一个新来的员工都要签这份简易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就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无奈之下,刘某在公司规章上签了名,好在规章上写的工资待遇和她预期的一样。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她遇到一位当律师的同学。刘某向同学咨询,如果公司不与员工签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这位同学告诉她,在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是不能要求赔偿的。不过员工在离职时,如果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但没满一年,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每月双倍的工资。而如果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员工离职时就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2011年4月初,刘某经过考虑向公司辞了职。然而,在结算薪水时她与公司发生了纠纷。刘某认为,自己在公司里工作了5个月,可公司没有与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这5个月的双倍工资,可公司领导却拒绝了她的要求。于是,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很快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然而,拿到仲裁结果通知书后,刘某并没有得到双倍工资,而是等来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照明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刘某告到了法院。在法庭上,照明公司认为,公司规章就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上面不但写明了刘某的底薪和离职条件,还有刘某的签名和公司的盖章。所以等于公司和刘某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刘某不能要求双倍工资。
见对方拿出公司规章,刘某则说,公司规章里有很多霸王条款,即使她在上面签了名,规章也不能算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照明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里缺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而且公司规章当中还有员工需要无条件配合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可以无条件辞退员工等霸王条款。因此,在2011年7月,法院判决公司提供的规章不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刘某的双倍工资。
律师说法
山东王律师劳动合同和一般的合同不同,它的内容除了双方的约定外,还要包含一些必需的条款。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里除了要写明工资待遇和离职条件,还要写明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担任职务和社会保险的福利。而在照明公司提供的规章里,并没有写清这些必要的条款。所以,即使刘某在公司规章上签了名,也不等于她签了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在公司规章里,完善了劳动合同的必需条款,规章是否就可以看做是劳动合同呢?即使规章里面写全了条款,它也不能算是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都是协调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利益,不过它们还是有区别的。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制定规章只有遇到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才交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所以并不是每位员工都认可全部的规章条款。劳动合同却不一样,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里面的所有条款都是要经过本人同意的。另外,规章制度针对的是公司里的全体员工,而劳动合同针对的则是个体员工。最重要的一点是,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大于公司规章。也就是说,当公司规章规定的内容,与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发生矛盾时,法院会优先承认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内容。
目前,的确有些不正规的公司为逃避责任,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只是让员工在规章上签字,这种做法其实是混淆了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在这里我要提醒一下,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在离职时,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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