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覃某某介绍,2007年4月20日,她进入株洲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工作。2014年4月30日,XX公司突然解雇她。覃某某在这家公司前后工作了7年。其中,仅2009年,公司因业务不足,让覃某某和一些工人休息了两个月。覃某某说,自己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购买养老等保险,但XX公司一直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
今年10月,覃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覃某某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公司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要赔偿双倍工资。她要求XX公司补交保险、支付赔偿金、补偿金并退还押金,共计6.4万多元。
但在仲裁开庭时,XX公司突然拿出了一份覃某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称覃某某是2009年进入公司的,有关赔偿只能从2009年开始计算。
覃某某为了证明她2007年就进入公司,她提供了XX公司自2007年5月至2014年通过建设银行支付工资的流水记录和进厂押金收条等证据。
覃某某说,XX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是伪造的。我从未和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上面的签名是别人代签的。目前,覃某某已向仲裁庭提出笔迹鉴定。
【公司回应】
合同签名是否伪造已无法核实
媒体随后联系了XX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杜女士。她解释说,覃某某确实是2007年进厂。2009年,公司因业务量不足,辞退了覃某某一段时间。覃某某的工期只能从2009年开始计算。她不能确定那份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不是覃某某本人所写,因为当时的经办人已辞工,无法核实。
杜女士说,公司愿意为工人购买保险,他们曾经还在公示栏里贴出过公告。但覃某某不愿承担购买保险的个人部分,公司就一直没有给她购买保险。杜女士也坦言,他们没有覃某某自愿放弃购买保险的书面证据。公司现在已经帮覃某某补买了养老保险,并为其垫付了个人承担的保险款约一万元。这部分钱,公司不准备要覃某某归还了。杜女士说,他们将按照法律程序来办理此事。
【律师说法】
双倍工资赔偿,应在1年内提出
就此事,媒体连线了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聂律师表示,如果公司因为业务量不足,要求工人休息两个月,不能作为中断工期计算的理由。
同时,覃女士要求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已超过1年的法定时效,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如果劳动者在某公司工作满一年,公司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第二年里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让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超过第二年,就过了法定时效了。聂律师说,公司现在解除覃女士劳动合同,应当补偿对方7个月的工资(每年补偿一个月)。如果公司为覃女士垫付了个人保险费部分,到时候可以将补偿的工资做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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