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中的残疾人员工资扣除,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100%加计扣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有哪些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区分工资薪金与福利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对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所得税处理: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差价确定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数量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待期)方可行权: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借:成本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③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企业方可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数量
(4)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5)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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