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对残疾人就业安置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依法全面推行。
(二)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残疾职工手续后,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的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由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要大力扶持。
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的落实。
(五)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我省农村残疾人约420万,占残疾人总数的80%。目前,农村仍有近50万残疾人尚未解决温饱。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建设中,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要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发展按摩事业,促进盲人就业
地方各级人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要积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就业的领域,促进盲人就业。
(七)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一般不得安排下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这些要求,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专门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宏观调控,除停产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要积极组织下岗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
(八)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生产技术,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条件。政府各有关部门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也可单独开设培训班;残联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做好特殊人群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也应接收残疾人参加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减免培训费。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
参阅文件:
《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年12月10日豫政办[199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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