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为恋爱关系产生的纠纷中,经常会遇到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情况,觉得自己多年的付出消耗了自己的青春最后双方却分道扬镳,不能结婚,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所以想要通过青春损失费来弥补自己,但是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吗?法律上如何认定青春损失费?法律上如何认定青春损失费?两个人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在这一前提下一方提出青春损失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当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能够举证同居关系是发生于被迫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予以保护。男女双方在恋爱的过程中,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在这期间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多属于道德的范畴,不管恋爱最终是否能结婚,任何一方都不需要因此对对方的感情上的失落或者受伤害成单任何法律上的责任。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在终止恋爱关系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是不合理的行为,违法所得取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应该依法返还对方;当然,法律不禁止一方自愿给付给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希望以上的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师。两个人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在这一前提下一方提出青春损失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当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能够举证同居关系是发生于被迫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予以保护。
离婚可以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离婚是没有青春损失费补偿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
“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无法律依据。况且双方结婚是一种自愿行为,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而不是只有女方才有损失,另外青春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它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消失,即使不结婚,青春也会消失,不会停留在某一时刻。法律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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