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期间,男方给予女方的生活费以及为女方购买的衣服和鞋,应视为一种赠与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财,无权要求返还,除非能证明这些钱财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代为偿还的债务则可以要求返还。因此,同居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关系来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全文4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