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或婚姻纠纷中,如果最终无法结为夫妻,一方可能会错失结婚的最佳年龄。然而,“青春损失费”并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虽然另一方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并不禁止,但需要注意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青春损失费”,支付方的配偶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恋爱或婚姻纠纷中,如果最终无法结为夫妻,一方可能会错失结婚的最佳年龄。根据法律规定,青春损失费不予支持。在此种情况下,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的情况。但是,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恋爱分手,能否要求青春损失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分手产生的财产损失,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中,青春损失费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此,恋爱分手后要求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对方在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如背叛、欺诈等,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在恋爱或婚姻纠纷中,如果最终无法结为夫妻,一方可能会错失结婚的最佳年龄。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都不禁止。需要强调的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果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对方在恋爱期间存在过错,如背叛、欺诈等,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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