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法律观点层面来看,“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一概念并未得到明确的法律支持与认可。“青春损失费”源自于民间婚姻习俗的演变,是指离婚人士因心理承受能力遭受打击,认为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且付出高于另一方,于是期待在离婚过程中能够获取相应的经济赔偿作为抚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