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对方自愿支付费用,不损害别人利益,则不禁止自愿支付的费用称为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补偿费。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协议约定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青春损失费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主流观点认为: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适用于夫妻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至于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则不能适用本条规定。星瀚律师认为,非婚同居是非法的,是对合法婚姻制度的一种侵害,为法律和道德所排斥。因此,当事人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青春补偿,无论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离婚补偿的认定上,法律上的规定是只要一方在存在离婚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进行赔偿,青春赔偿协议的相关认定也是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对方没有离婚过错的情况,那么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但双方约定的可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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