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果受到人身损害,责任归属问题。同时,如果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简而言之,该法条强调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安全,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果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外的人身损害,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而如果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补充责任是什么?
幼儿园补充责任是指在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对于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服务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幼儿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在幼儿园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按照安全、卫生的要求,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未建立或者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致使幼儿受到人身损害的;
(四)未按照安全、卫生的要求,保护幼儿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幼儿受到人身损害的;
(五)故意破坏幼儿身体健康或者侵犯幼儿人身自由的。
如果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尽到上述安全责任,导致幼儿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责任数额,应当根据幼儿的损失情况以及幼儿园的过错程度进行确定。同时,幼儿园补充责任的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幼儿园安全的高度关注,旨在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惩治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对于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犯的错误。
此外,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尽到安全责任,导致幼儿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幼儿园补充责任的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幼儿园安全的高度关注,旨在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惩治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对于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犯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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