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工资是多久就不能被辞退了
时间:2023-08-18 15:52:24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职业危害接触工作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龄工资的作用

1、有利于体现论功行赏的原则

实行抛物线工龄工资政策后,新员工自起拿年限起享受工龄工资,高企业工龄员工则可拿到百元左右。如果企业录用跳槽的员工已有较长的社会工龄,但其对企业的贡献却是从零开始的,因此工龄工资总额相对偏低是合理的。

新政策以较低的标准考虑了社会工龄,同时侧重于企业工龄的分配,使企业工龄越长,对企业贡献越大的员工拿到越高的工龄工资,从而明显拉开了新老员工的工龄工资差距,充分体现了论功行赏的原则。

2、有利于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

如果新老员工之间没有形成收入差距,企业内部很容易形成论资排辈现象。实施新政策后,企业可以在贯彻执行新工龄工资政策的同时灌输一种理念,即企业已充分考虑员工的资历,并在工龄工资的分配上予以充分体现。在其他方面,新老员工一个样,老员工没有特权,力戒个别员工自恃长工龄的倚老卖老现象。

3、有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

新政策将工龄工资分为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并根据边际贡献率的不同,制定不同分配标准,充分结合了员工对企业抛物线型的贡献规律,体现了青年员工渐长,中年员工快长,老年员工慢长的原则。在工资总额变动较少的情况下,工龄工资逐年增长,对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4、有利于减少员工流动率

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企业应把员工的流动率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员工在新单位工作3年期间属于职业不稳定期,很容易跳槽,故新政策制定了3年的工龄工资起拿年限。如果员工在3年内跳槽,企业会相应减少部分工龄工资的支出。员工如在企业工作满3年后跳槽,就不能享受到工龄工资的快速增长,成为员工跳槽的成本之一。

另外,如果员工的企业工龄较长,若员工跳槽到其他与本企业相同的工龄工资政策的单位,其跳槽前单位的企业工龄将转为标准较低的社会工龄,工龄工资总额将相应降低,亦成为员工跳槽的成本之一。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辞职后工龄工资怎么计算这个问题,相信大家都知道答案了。辞职后,员工依然可以领取工龄工资,根据工龄的长短所领取的金额不同。在工资的发放中,工龄工资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减少员工的流动率,如果员工辞职,那么该员工的企业工龄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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