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工人因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治疗,国家规定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使用者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员工生病或非工伤医疗期管理实施方法》第11条员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根据以下方法,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足6个月的员工,本年度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以下称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如果超过上年度市(县级市)员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度市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连续工作年数不到5年,按45%发行的满5年不到10年,按50%发行的满10年不到20年,按55%发行的满20年以上,按60%发行。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员工,按65%支付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享受退休待遇的员工按70%支付。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咋算
一、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全文6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