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是劳动争议吗?
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发生的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引起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其次,要正确理解加班费追索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加班费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不从应当支付工资之日起计算。实际上,对加班费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明确拒绝支付加班费的,申请加班费仲裁的期限自拒绝之日起计算。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服务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要求支付加班费,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一年后,劳动者逾期要求支付加班费的,适用仲裁时效。2工资支付凭证保存两年的规定,不能简单理解为限制劳动者申领加班费的诉讼时效。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金额、时间、领取人姓名、签名等书面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根据工资支付凭证保存两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有保存的义务。用人单位履行了工资证明的保管义务,仅表明用人单位在工资证明的保管期限内,已经足额履行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在这两年之前或之后支付工资的义务(而不是保留工资的义务)不能免除。事实上,财政部1998年颁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包括工资证明在内的财务文件的保管期限至少为3年,最长为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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