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当然有责任,有关领导应该被问责,违法建房、售房者应被追究法律责任,但现实中的问责,很多是流于形式的。这个属于企业违法行为,跟政府无关,举报的话政府有权利进行处罚和整顿。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衡量商品房预售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书面证明文件。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但如果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
一、没有预售许可证合同具有效力吗
没有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司法解释在条款中作了新的突破,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此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突破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会有什么后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购房者来说,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产的后果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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