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逾期不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相关知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是指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关系等发生纠纷时,由第三方(如专业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调解协商,以达到调解目的对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实现法律协商和解进行了阐述。
(1)调解申请。是指企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解请求。然而,调解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唯一阶段。双方均可申请调解或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方可受理和行使调解。(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决定受理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出,也可以由一方提出,但必须经双方同意。
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调解申请人资格;二是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三是争议案件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调解委员会审查案件后,可以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3)调查。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首要任务是做好调查工作。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及其对调解申请的意见和依据;对其他有关涉案人员、单位和部门的调查及其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查阅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争议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4)调解。实行调解,是指通过调解会议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与者是争端的当事方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会议。
实施调解有两个结果。第一,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订立调解协议。二是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做好本案的工作,提出调解意见,提出解决纠纷的相关意见。(5)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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