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录用的录用后,使用者必须依法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初次签订时可设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试用期间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试用期满合格的,可享受相关奖金、福利待遇。
2、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工作年数、职场工资(补助金)、奖金和福利等5部分构成。
3、基本工资:各部门的基本工资可根据当年江山市企业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设定。其中包括个人应支付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4、工龄工资:初次录用的编外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工龄满一年(含试用期)后,从第二年(第十三个月)开始计算工龄工资。工作年数的工资标准是每年20元。已在岗编外人员的工龄按编外人员到现工作单位的实际在岗时间计算。经局党委同意,局内调动的可以计算原公司的工作年数。
5、职场工资(津贴):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人员职场责任和设置情况,制定职场工资标准,每年一次报告局政工科初审后,局政工科报告局党委讨论审查。获得与本单位相对应或相关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被本单位录用的,可适当补助金。对于与本单位或专业无关的职务,不得录用或发放补助金。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建造师或同等相关注册证书的给予100元月补贴,获得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50元月补贴,获得助理工程师或技师证书的给予30元月补贴,获得技术员或高级工.中级工证书的给予20月补贴。获得的证书原件应交给本单位办公室保存。司机岗位工资可根据具体岗位制定,原则上应参照行驶公里补贴。
6、奖金: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经费状况和经营利益、职场责任,核定本部门人员年度奖励工资总额,报告财科初审后,报告党委审查。奖励工资可根据本部门的相关评价制度按月或年度支付。
7、福利: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的经费状况和经营效益,发放假日的实物福利和午餐费等,但发行必须符合上司的规定。事业单位其他相关福利由各单位自定。企业编外人员福利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8、外部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个人公积金:使用者必须按照上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工人支付社会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公司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使用者可以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经费情况向缴纳个人公积金,所需缴纳的公积金不低于全市最低公积金缴纳标准。
9、季节性劳动者.计价器制劳动者.食堂.门卫工作人员.退休年龄退休人员等,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鼓励通过人才劳务市场进行劳务派遣劳动者,防止和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单位保安员需按编外人员程序招聘。
10.各部门应参考事业单位的设置方法,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对设置部门责任,严格控制人员数量,明确人员的部门和责任,对人员决定部门、责任、工资。
11、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的原则不采用。确实是因为工作需要,需要再就业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的,使用者必须书面申请,工科初审后,报告局党委批准,体检合格后可以录用。
12、使用者在本年度内,因工作需要或者人员离职需要新的录用者的,应向局党委员会写申请书,说明录用理由、人数和条件,报告局政工科初审后,报告局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本年度.本部门.同一招聘部门未录用的人中,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经体检.政审合格的,报局党委同意,录用部门。
13、不遵守人员的相关招聘、管理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招聘工作的,或者在招聘工作中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被通报检查的,给予责任部门的相关领导和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未经局党委同意,自己录用的,一旦后退休,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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