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顺德市容桂区雄润电业有限公司、信华威茨尔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10-17当事人:吴照光、马丁·拉森博格、张然法官:文号:(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3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38号
原告:深圳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福民村茜坑新村通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腾,广东正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美文,广东正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顺德市容桂区雄润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容桂文明路口8号A-1。
法定代表人:吴照光
被告:信华威茨尔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黄田新鸿光工业园B栋底层西半层。
法定代表人:马丁·拉森博格,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通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市容桂区雄润电业有限公司、信华威茨尔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德市容桂区雄润电业有限公司、信华威茨尔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0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通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通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深圳通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文波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怀晓红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泽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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