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该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其中,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该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平等原则指的是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原则指的是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四个基本原则,分别是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全文6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