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违反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包括:假冒或仿冒、商业贿赂、误导性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附加条件交易、违规的有奖销售、损害竞争对手声誉、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公共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1.利用假冒或仿冒等手段进行市场交易,破坏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商业贿赂行为;
3.误导性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6.附加条件交易行为;
7.违规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声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共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获取竞争优势或者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2.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域名,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3.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标志或者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4.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5.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商业秘密,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6.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销售渠道,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知名商品的销售渠道,破坏知名商品的销售渠道,损害竞争对手。
7.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销售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知名商品的销售方式,破坏知名商品的销售方式,损害竞争对手。
8.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管理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知名商品的管理方式,破坏知名商品的管理方式,损害竞争对手。
以上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上述行为之一,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行为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域名,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标志或者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商业秘密,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销售渠道,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知名商品的销售渠道,破坏知名商品的销售渠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销售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知名商品的销售方式,破坏知名商品的销售方式,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管理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知名商品的管理方式,破坏知名商品的管理方式,损害竞争对手。违反上述行为之一,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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