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法院可批准基层法院受理。已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可继续受理。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权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的。该条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因此,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权是由法律规定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及应对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诚信、不公平的手段,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界定和应对措施。例如,对于虚假宣传,可以采取法律诉讼、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打击;对于商业贿赂,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商业秘密的侵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此外,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等也是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措施。通过法律界定和综合应对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权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的。一般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同时,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基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此外,已经获得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资格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继续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包括法律诉讼、行政处罚等。通过有效实施法律界定和综合应对措施,我们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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