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82号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区×镇×公路×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康×,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小林,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杰,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园区×路×号×号楼。
负责人陈×,经理。
被告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高×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男,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齐×,男,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莉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董怡娴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汤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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