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3-03-14当事人:江泰、赵良法官: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429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民初字第4296号
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赵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津,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慧明,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牛计算机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871号。
法定代表人江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华崇东,男,无业,住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大楼9F。
委托代理人朱和,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牛计算机数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鑫牛计算机数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五百零五元。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戴国
代理审判员李春梅
二OO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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