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3-06-05当事人:田夏瑛、冯光道法官: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335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3358号
原告北京猎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地区办事处河北村18号。
法定代表人冯光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恒,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夏瑛,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北京市衡銮厅装饰材料厂业主,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中学。
委托代理人刘一粟,女,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北京市衡銮厅装饰材料厂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风林绿洲A栋1101号。
原告北京猎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猎日公司)诉被告田夏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22日、2003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猎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光道、委托代理人张玉恒,被告田夏瑛的委托代理人刘一粟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猎日公司于200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夏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猎日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猎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夏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北京猎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姜颖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佟姝
全文6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