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19334号
原告北京美兰尼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1号楼9E。
法定代表人李春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志军,北京市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其祥,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棉纺厂南街副(单身)5栋219号。
委托代理人马晓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忠建,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北京木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化纤路105号。
委托代理人马晓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强,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00号师专。
委托代理人马晓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敏,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化纤路105号副1号。
委托代理人马晓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宗,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风帆路109门。
委托代理人马晓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兰尼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其祥、被告张忠建、被告张永强、被告刘建敏、被告王立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兰尼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其祥、被告张忠建、被告张永强、被告刘建敏、被告王立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兰尼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兰尼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其祥、被告张忠建、被告张永强、被告刘建敏、被告王立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美兰尼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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