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2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女,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白燕三街3号302房,身份证号码:440602761229214,系东莞市**世纪永恒婚纱摄影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革、钟-慧,均为**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城区红荔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朱*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峰,**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霞因与东莞市**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久摄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中法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地久摄影公司于2000年9月7日注册成立,从事摄影业务,并于2003年11月19日注册开办东莞市**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李*霞在**地久摄影公司成立之后,于2001年7月24日开办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天长地久摄影店),在企业名称和广告宣传工作中同样使用了“天长地久”字样。2001年9月20日,**地久摄影公司委托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向李*霞发出《律师函》,要求李*霞停止侵权,停止在企业名称和广告宣传工作中同样使用“天长地久”字样。2003年3月26日,李*霞申请将天长地久摄影店变更为东莞市**世纪永恒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永恒摄影店);并于2003年4月14日和19日两次在《虎门报》上宣传“热烈祝贺虎门天长地久婚妙摄影成功加盟**永恒国际数码摄影集团”。
另查,**地久摄影公司没有对李*霞造成其损失的金额或对方获取的利润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对其调查的费用提出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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