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注意以下答辩期的规定。一般,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和证据之日起享有十五日的答辩期,如果对方当庭进行举证,被申请人对证据内容无法当庭确认的,可以要求答辩期,在庭后详细核实后再进行答辩;
2、答辩时,应当围绕对方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说明,具体包括申请人据以起诉的事实或理由是否成立;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足;答辩人对本案是否负有责任或双方责任的大小等方面。
3、对于已说明的部分不必重复论述,对于己方强调的观点及依据可以适当多次重复,以加深仲裁庭的印象。以上只是通常的一些内容,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庭审情况灵活处理。
一、劳动仲裁开庭流程有哪些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进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二、仲裁庭如何组成
仲裁法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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