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孕期女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特殊的保护,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本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均没涉及的孕期女职工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因此如果孕期女职工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辞退处理。
一、劳动合同能够顺延吗?
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能够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哺乳期结束公司可以开除员工吗
哺乳期结束后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但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当中所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比如说双方当事人协商辞退或者是过错性辞退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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