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商应对预售说明书、设计图纸、销售广告等公开展示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二)预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的金融机构收取,收取预售资金的金融机构是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三)预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资金监理机构,将预售资金划转出让人。未经项目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理机构不得直接向出让人转账。项目监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理机构未对项目进行监理,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4)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预售房地产买卖合同。(5)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地产交付受让人使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当于预售房地产价格0.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受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开发商。开发商应当在10日内将受让人支付的价款(不含利息)全部退还给受让人,并支付房地产价格10%的违约金。
受让人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天,开发商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格0.03%的违约金。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的,开发商或者受让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照该面积差价的购买价款补足或者退还价款。二是商品房预售条件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买家需要承担比平时更高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商品房预售。预购房地产在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转让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2)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3)除还清地价外,开发建设投资已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25%,并经注册会计师审核。(4)房地产开发商与金融机构签订了预售资金监管协议。(5)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经批准出口的,还应当发给《商品房出口许可证》。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开发商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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