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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22-04-17 973人已浏览
  • 李耿律师

    李耿律师专职律师

    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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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如果其中有一个条件不符合的,都不允许开始商品房销售: 第一,房地产开发商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两个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三,依照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经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已经确定下来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进行最低限度要求,以防开发商跑路,确保商品房预售交易的安全。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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