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国倾销不同于逃避反倾销税的行为。后者在欧盟反倾销法中被定义为在第三国或欧盟境内的倾销行为,即将受反倾销措施影响国家的零部件组装成与受反倾销税影响的产品类似的成品。当然,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取决于其装配行为是否构成规避,以及所指控的规避行为是否损害了反倾销税对类似产品价格或数量的纠正作用。如果存在规避行为,进口国的受害制造商或企业以及其他能够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主体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将直接对位于第三国或欧盟内部的组装商以及受反倾销税影响的产品制造商进行反倾销调查第三国的受害行业只能对产品出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程序通过倾销进口国倾销的产品。那么,启动的调查程序是进口国的义务,还是取决于其自身利益的相关性的自由裁量事项?根据《反倾销法》本部分的规定,是否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由进口国主管部门决定。如果进口国当局决定启动这一程序,在正式决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之前,必须获得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同意,这也反映了世贸组织的宗旨之一——发展公平和自由的全球贸易。全球贸易是多边的,而不仅仅是双边的。同时,考虑到成员国的主权,对第三国倾销采取灵活态度,即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由进口国决定。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灵活性原则,就必然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联系在一起。即使第三国受到此种倾销的损害,进口国也没有义务对出口国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特别是当第三国与进口国之间的关系不是特别友好,或者在贸易领域发生了重大摩擦时。相反,如果第三国与进口国之间的政治或贸易关系很好,但与出口国的外交关系,包括贸易关系并不顺利,只要第三国的申请符合进口国的相关条件,进口国可能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这样一来,第三国的利益处于非常不稳定的状态,不符合法律透明度的原则。根据反倾销规则,即使进口国同意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也必须在作出同意的最终决定之前获得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同意。关于货物贸易理事会达成协议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货物贸易理事会行使的最终决定权可能是试图避免政治因素对这一程序的影响,从而扭曲全球贸易的正常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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