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制度如何创新
公务员做生意现象长期存在,从调查结果来看,其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更加具有隐蔽性,而其数量在基层依然并非个别现象,这就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务员管理制度如何创新提出了新的课题。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入法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第4款)
此处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的领导成员应该承担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领导成员承担的领导责任,是领导成员源于政治义务,以政治道德为基础,而承担的非过错性、间接性、连带性责任。
由此以来,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只需承担三种责任,即承担道义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而领导成员要承担四种责任。非领导成员的道义责任可以演化为纪律责任,而领导成员的道义责任可演化为政治责任。领导成员工作失职失误,构不成违法犯罪,又构不成党纪政纪中的撤职以上处分的,才属于追究政治责任的适用情形。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是领导成员承担政治责任的法定形式。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入法,有利于为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追究确定法律依据;从公务员做生意问题的解决来看,有利于增加法律的威慑力,使一些领导干部轻易不敢涉嫌商业做生意;从大的方面来看,这是建立责任政治、责任政府的迫切需要。
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我国公务员内部没有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对所有公务员仍然采取大一统的单一化管理模式,难以提供适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难以形成和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合理结构,难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与科学管理水平。提供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将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遏制公务员兼职做生意的现象。
加强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可以从管理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化,管理手段的专业化以及工作业务的专业化等方面着手。1980年干部队伍的四化标准,是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开端。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主要强调整个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当前,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点,应该是不同类别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没有职位分类,公务员能力建设就失去了针对性。
职位分类管理是建设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需要,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需要专业化的人才。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法》第14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法》第15条)。
专才专用与适才适遇是职位分类的基本原则。这也能够起到解决机关人浮于事、减少冗员的作用,从而使一些公务员无暇分身搞兼职。公务员职务序列与工资分类设计是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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