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的创新
时间:2023-04-24 18:53:06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实现了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

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宪法.这也是全国人大首次就整个公务员队伍管理进行立法.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块空白.将经长期探索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定型为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大发展.

二、改变了单一的公务员管理模式.创新了分类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创新了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如在第十六章专门新建立了职位聘任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进行聘任,按照合同进行管理.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了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促进不同类型公务员的成长,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

三、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第二通道

在现有制度下,公务员的待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担任职务的高低,由此造成干军万马挤职务提升这座独木桥,甚至出现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现象.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通过明确职务与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第二通道,即职务晋升或级别晋升,均可相应提高其工资及其他待遇.职务与级别制度的建立,不但从制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官本位存在的问题,而且照顾到了县,乡基层公务员的利益,妥善解决了基层公务员职务低,晋升空间小,工资待遇偏低等方面的问题.这对于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调动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四、以法的形式把住公务员进口关

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方电以来,未按规定考试进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条例》的权威性不够,执法力度不强,致使有的领导凡进必考观念比较淡薄,对制度的落实不够严格.公务员法的出台,对公务员进口既有原则的刚性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又有一定的柔性,比较适应地方实际.例如,考试录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这样刚柔相济,利于制度的实行.

五、贯穿了以人为本思想.体现了公务员的权责统一

公务员法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规定: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还规定:非经法定事由,程序,不受免职,降职,辞退处分等.公务员法还将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等列为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务员拒绝服从错误命令和决定的权利,公务员法既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准绳,也切实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公务员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保障,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公务员的权责统一.

六、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程传英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公务员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是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种制度的入是加强各级官员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对于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获取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有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法不仅写入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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