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劳资纠纷还是贷款纠纷
时间:2023-05-07 15:32:10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个案子?1994年1月24日,王与一家在外国注册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受雇于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1995年6月20日,双方就劳动合同达成补充协议:鉴于王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为了鼓励王献身工作,公司向王提供84.8万元住房公积金。王先生买了房子后,每月向公司支付240分之一的住房公积金(即3535元)。公司期望并同意Wang的意见,即合同将至少履行10年。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明确规定,合同的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应符合中国法律。2000年7月17日,公司决定终止与王的劳动合同,王无法接受。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归还所有住房资金。王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同年11月5日?王提出劳动仲裁立案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是在外国注册成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因此,法院驳回了王的仲裁请求,理由是劳动争议不适用于劳动法的调整。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没有提出劳动仲裁,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本案属于贷款纠纷,王某应退还公司全部购房款及同期银行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王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没有提出劳动仲裁,但本案仍然是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不予受理。评论?本案的主要区别在于如何确定案件的性质,即是劳动争议还是贷款争议?案件的性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应当在程序上先行,在实体上适用中国劳动法。本案的性质是劳动争议,而不是贷款争议。劳动合同是为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劳动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休假期限、劳动待遇、合同期限、合同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王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名义上是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容上也包含了劳动合同的所有必要条款,从而实现了劳动法律关系所需的所有要素。本案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是王的劳动福利权。资金在双方达成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补充协议规定,公司为Wang提供住房资金的前提是Wang是公司的高级员工,公司愿意雇佣至少十年,资金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在协议中约定。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内容都是以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公司执行《劳动法》第76条的规定,即雇主应提供并“改善工人的福利待遇”。Wang的住房公积金作为福利待遇,由公司为Wang履行劳动合同和公司应履行的劳动义务提供;王的住房公积金是他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后应享有的劳动权利。无论是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前提——王是公司的高级员工,还是补充协议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王不得在十年期满前辞职,这是劳动关系的内容。就本案的直接诉讼事由而言,是由公司单方面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引起的,这本身就是劳动争议问题。就本案的实质内容而言,《中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时效期限届满,不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认为,王在公司做出解雇决定后60天内没有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可以确定Wang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公司的索赔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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