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终止合同,证据不足需赔偿
时间:2023-06-09 09:01:39 1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件:周某于2013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任副总。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1日止,试用期6个月。双方约定月薪为20000元,

2013年8月30日,某公司在没有对周某进行任何考核的情况下,未经提前通知,突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不服,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解读: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举证录用的条件、工作要求、业绩考核标准以及考核结果。如果达不到证明要求应该视为违法解雇,应该依法给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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