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通过仲裁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后终止合同,我们认为,第一,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对试用期的限制性规定。第二,在试用期过后,以“不符合雇用条件”为由终止合同是违法的。经调解,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试用期内引发了诸多纠纷。许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是一个豁免期和无用期,肆意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有的随意设置试用期,有的在试用期结束后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员工不得不采取预防措施。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理解和双向选择而约定的检查期。为了防止单位利用试用期侵权,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
第一,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不设定试用期,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非全日制就业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试用期内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的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还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果员工加班,雇主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第三,必须有终止合同的理由。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说明原因
因此,当公司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应注意三点:第一,要求公司证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在招聘时向员工解释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第二,是否存在所谓不遵守就业条件的情况?第三,解雇决定是否在试用期后作出
案件介绍
2011年6月,小张进入一家私人公司担任文员。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6个月。双方同意每月收入分别为2000元和2500元。虽然小张是个新手,但她工作很认真。如果她不明白,她会问。基本上没有大的错误。然而,经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后,经理告诉小张公司的效率不高。合同到此为止。公司额外付给她一个月的工资,并请她离开。小张回来告诉他的父母,他的父亲非常生气,所以他去单位与经理谈判。没想到,经理说小张在工作中总是犯错误,根本不符合录用条件。叫她离开是为了保全她的面子。既然你不喜欢,单位可以立即发出取消通知
谈判结果就是这样。小张的父亲很生气,赶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希望通过法律讨论一场争论
他们也不愿意在这样的公司工作,因此,他们要求单位承担非法解雇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试用期的设定是否合法?第二,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能否以“不符合劳动条件”为由终止小张的劳动合同员工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但不足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现在劳动合同签订两年,但试用期为六个月,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此外,所谓的“雇佣条件”根本不符合我的要求,更不用说在试用期过后,公司以“不符合雇佣条件”为由终止合同显然是错误的
公司认为合同期和试用期都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应按照“有协议,按协议”的原则处理;此外,虽然解雇决定已经过了几天的试用期,但关键员工确实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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