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合同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三)劳务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六)劳务派遣单位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务派遣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八)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九)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十)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的劳动者冒险工作,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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