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终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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